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肖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引发网民围观、评论、嘲讽和诋毁。同时,肖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董某。董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后,肖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针对董某发布相关侵权言论,并公开董某的数位身份证号码。2023年7月6日,董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认为,结合肖某既往行为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其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董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据此,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肖某已停止相关行为。
网络暴力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与现实空间之中的侵害行为具有明显不同。特别是网络暴力的强度及其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往往与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规模直接相关。基于此,阻断网络暴力信息扩散和发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据此,权利人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网络暴力行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本案即是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一起案例,被告发布相关侵权信息的持续时间较长、信息受众群体规模较大,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一周内即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被告继续实施相关行为,有力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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